
如何确定自然人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在本质上达成法律上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能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最常见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借贷关系双方会约定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而钱款的交付则一般有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形式。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也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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