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

借贷诉讼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出借人一般都会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于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者都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借贷的款项,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不能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期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情况,即第一步判断夫妻双方是否作出借款为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二步是审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关于该两点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具体则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日常生活消费、家庭所涉的经营情况和各方之间的沟通内容来综合判断。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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