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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专家”的保底承诺是否有效

炒股“专家”的承诺


特邀主笔:李麦颀

商事庭法官助理


当你有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想要投资,而熟识的“投资专家”告诉你,把钱交给他不仅保证能实现20%的收益,还承诺“本金保本”,你会不会心动?


1

多次承诺本金保本


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均做了详细约定。在协议最后,黄某还手写了一段文字: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签订后股票却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的资金。此外,为稳住金某,黄某再次向金某书面承诺保本,并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承诺保本200万元。


2

合同解除后承诺赔偿


遗憾的是,亏损局面未有任何改善。直至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变更账户密码并收回股票账户的交易权限。


其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黄某于2017年同金某订立代为炒股的保本委托理财合同,因本人在炒股中的操作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却未履行承诺内容,故金某诉至法院。


3

保底条款无效但事后承诺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黄某多次作出的保本承诺,属于委托合同的保底条款,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


2020年金某通知黄某解除委托关系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资产亏损实际发生后作出,未导致风险与收益的失衡,故承诺有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实际亏损本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4

投资有风险,委托须谨慎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通过证券市场对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委托人带来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理财的收益与亏损均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我们认为,本案中受托人多次承诺的“本金保本”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受托人仍需承担亏损责任的原因在于,委托理财合同解除后其出具了自愿赔偿亏损的承诺书,该承诺的性质并非是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在不具有任何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承诺应属有效。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尤其是金融投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既是吸引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动力所载,也是纠纷发生的根源所在。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可见,基于“保本承诺”决定建立委托关系的投资人,很可能会自担所有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人,还是操盘人,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前务必要权衡风险、审慎决定。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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