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案例

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基本案情:原告胡伟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以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人民币522,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2年8月15日归还。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22,500元,并以借款本金522,5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黄伟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款数额实际为500,000元,因为原告说要支付一些利息,所以借条写了522,500元。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80,000元,因都是现金还款,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只同意归还尚未归还的钱款。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拖延不还,显属不当。被告抗辩借款的实际数额为500,000元,并已归还了28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声明】 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help@wenfa.cn
Tags:  
About us

胡小锋律师团队金融法律服务范围:债权债务、不良资产处置、金融犯罪、金融纠纷、投资者维权、企业金融资本、融资租赁......

相关文章

  1. 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控制保险风险,本案驾驶人的驾驶...

  2. 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基金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

Post Comments